三年行动方案如何重塑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生态?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对现有采购机制带来哪些突破?
2025年3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办20届政府采购集采大会政府单位座谈交流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
三年行动方案
靶向整治当前政采主要矛盾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简称“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2025年作为三年行动方案承上启下的关键时间节点,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刘亚利从“整、建、促”三方面切入,全方位梳理持续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和提升监管效能等九大工作重点。
“整”的核心是整治市场秩序。刘亚利认为,“整市场”就是要优化营商环境,重中之重是抓住当前采购的主要矛盾,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即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如对于采购人设置无关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现象,刘亚利建议采购人做好需求论证,“主观倾向不仅会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还容易使采购效果大打折扣。”针对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刘亚利认为,要界定标准与审慎选择并行。一方面,代理机构收费没有明确标准,何为合理收费?何为乱收费?有待界定。另一方面,代理机构收费乱象背后,是行业低价竞争与生存压力。刘亚利建议采购人理性选择代理机构:“超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缩水,甚至诱发违规操作。”
“建”的关键在于健全法律体系。“建体系”要从法规、制度、标准三管齐下,完善法规框架。流水清浊,在其源也。刘亚利指出:“法规体系的完善,最根本的是《政府采购法》修法。新法出台将开启采购法规建设的2.0版,很多我们现在关注的问题、面临的困扰,有望通过修法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把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此,刘亚利认为,新法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融合、衔接,这是当前应当考量的重点。
“促”的目标是将政府采购与产业发展深度绑定。刘亚利表示,“促发展”要抓住三项重点,落实国家战略:首先是支持科技创新。健全和落实合作创新采购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其次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落实农副产品采购政策;最后是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
合作创新采购
聚焦硬创新避免方式滥用
“如果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是目前市场上尚未有供应商提供的创新产品,可以选择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政府和供应商共同研发生产。”刘亚利如是说。
所谓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就是通过需求端与供给端协同研发,推动实用技术创新。《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创新产品的核心特征,强调实质性技术创新,应当聚焦硬创新,避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滥用。
刘亚利以海关总署集装箱智能扫描仪为例,阐释了这一模式的核心价值:“采购人提出需求,供应商联合攻关,最终产品不仅满足国内需求,还可走向国际市场。”她提到,目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推出的线上培训课,也是这一模式下应运而生的创新产品雏形。
“合作创新采购不仅是对科技创新的应用,也是对政府采购的突破。”刘亚利说。合作创新采购实现了灵活评审与风险共担,与传统采购相比,实现四重突破:一是专家选择,采购人可自主选定全程参与的专家;二是流程设计,支持不超过3家供应商并行研发,从中选优;三是经济扶持,对未中标企业给予成本补偿;四是标准创立,研发的创新成果可转化为行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具有较高门槛。刘亚利提醒,除采购需求须是创新产品外,从实施主体看,合作创新采购原则上由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地市级需严格授权,县级暂不鼓励。具体实施时,要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围绕采购需求、研发方案开展谈判,避免将合作创新异化为招标,而且要注意区分创新产品与简单定制产品。
“政策、法规的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正如刘亚利所言,制度的完善永无止境,但每一次突破都在为公平与效率增添砝码。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地,我国政府采购正朝着标准化、电子化、专业化的方向稳步迈进。